短片盈利资料需谨慎,法庭新闻简报:侵权行为将受到严惩
8月21日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行了短视频版权案件审判新闻发布会,会上详细阐述了短片创作的界限和如何保护原作者的权利。在制作和传播短视频的过程中,有三种行为主体:短视频作者、作品传播者和视频播放平台。在侵权案件中,短视频的传播者和播放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如今,斗阴、火山等短视频平台遍地开花,短片创作者越来越多,剽窃、侵权等行为时有发生。
处理应足以停止
在豆印、火山、比利比利等视频平台上的作者可分为三类:原创者、次要创作者和搬运工。由于纯原创作品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,高质量作品的生产成本较高。因此,更多的自我媒体作者选择了第二种创作方式,即对他人作品进行编辑和修改,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。然而,在第二次创作之后,很难判断作品与原作有多少相似之处,因此必须有一个更准确的标准,否则第二次创作很容易侵犯他人的作品。也有用户或自我媒体人士直接转载他人的作品,甚至在视频作品中插入广告,这类搬运工账户应被平台屏蔽。
选材时要小心
在制作短片的过程中,经常需要学习他人的作品,或使用背景音乐。尤其是视频的开头,但这种创作方式不应构成侵权。作为一名自我媒体运营商,你在选择素材时必须小心谨慎,如果你真的需要引用别人的作品,也应该在视频中显示这是对原作者的最低尊重。同时,如果其他人盗取自己的作品,我们可以直接向平台投诉,要求对方删除视频资源。
学会制作短片
几乎所有优秀的作品都是原创的,自我媒体的人们必须学会创作自己的作品。拍摄技巧和内容可以借鉴,但你必须自己尝试。这对媒体上的很多人来说都是很困难的。首先,你要学会使用一些相对专业的拍摄设备,然后你要展示你自己的镜子来增加你的亲和力,最后你要构思内容和情节。许多来自媒体的新人从写文章开始,毕竟写文章比制作视频容易得多。只是文字远不如短视频吸引人,尤其是现在的年轻人有着支离破碎的阅读习惯,而且大多数人没有耐心阅读一篇长篇文章。
无论是剽窃,还是短视频作品,网络搬运工将来一定很难生存。现在版权意识已逐渐深入人心,只要多方面加强监管,我相信网络侵权案件会越来越少。
这篇文章最初是由北京办公室训练站负责人创作的。